Young girl smiling in class Close up head shot of boy in school Girl holding hand up, with teacher at white 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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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立法 (Special Education, Legislation)

特殊教育需要在1996年北爱尔兰教育法中定义为,一个儿童有学习困难或障碍,需要提供特殊教育措施。

 

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儿童在学习中比大多数同龄人具有更多的困难,或者有无法象其他儿童一样使用同样设施的障碍,则该儿童有特殊教育需要。 1996年法为理事会对具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进行评估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这项评估,理事会可决定准备报告。 这称为特殊教育需要陈述。 理事会必须采取措施,以满足陈述中概述的孩子的需求。

 

法定评估 是对一个孩子的需求进行多领域评估,决定是否要求特殊教育需要陈述。 该程序需要理事会寻求家长、教育、医疗、心理和社会服务的建议,以及其它任何被认为合乎需要的建议。 家长将被告知在程序中提供帮助和支持的理事会官员的名字。 还从多个志愿者组织中获得建议。

 

特殊教育需要陈述是一份文件,宣布了孩子的需求,以及为帮助满足这些需求而将提供的特殊帮助。 陈述的执行将受到保护,当事儿童所需的额外资源,或不同于主流学校中通常提供的资源,必须予以分配。 特殊教育需要界定和评估操作守则指出,约有2%的儿童有这种需要。 要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陈述,理事会将进行一次法定评估。

 

特殊教育需要的相关理发和规定有:-

1996年北爱尔兰教育法S.I. 1996 No. 274 (N.I.1)

 

2005年北爱尔兰特殊教育需要和残疾法S.I. 2005 No. 1117 (N.I. 6)

 

2005年北爱尔兰教育(特殊教育需要)条例 S.R. 2005 No. 384

 

1997年北爱尔兰教育(特殊教育需要)条例 S.R. 1997 No. 327

(评估程序于2005年9月1日前开始)

2005年北爱尔兰特殊教育需要和残疾审裁条例 S.R. 2005 No. 339

 

1997年北爱尔兰教育特殊教育需要审裁条例 S.R. 1997 No. 315

注: S.I. 意思是“法定文件”, S.R. 意思是“法定准则”

特殊教育,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