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北愛爾蘭教育法》將特殊教育需求定義為兒童有學習困難或殘障而需要特殊教育補助。
法律規定若兒童比同齡的大多數兒童存在更多的學習困難,或兒童由於殘障而無法象其他兒童一樣使用相同的設施,則該兒童有特殊教育需求。1996年教育法允許委員會對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兒童作出評估。委員會可於評估後決定編制報告。該報告稱為特殊教育需求聲明。委員會必須根據聲明的內容提供滿足兒童需求的補助。
法定評估是針對兒童需求進行的多學科評估,以決定是否需要作出特殊教育需求聲明。該過程需要委員會征求家長、教育專家、醫生、心理學家和社會服務人員的建議,以及可能有用的任何其他建議。委員會將告知家長所指定的委員會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將在評估過程中提供幫助與支援。多閒志願組織亦可提供建議。
特殊教育需求聲明是陳述兒童需求以及滿足這些需求所需的特殊幫助的文件。委員會將向兒童提供聲明的保障,這些兒童的需求必須以附加資源的方式,或不同於主流學校正常獲得的方式提供。特殊教育需求確定與評估的操作規程表明有大約2%的兒童有此類需求。為確定聲明是否必要,委員會必須進行法定評估。
特殊教育需求與補助的相關立法有:-